发布时间:2020-04-10 16:35: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设立优质民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区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优质民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探索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共担模式,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有发展前景但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给予生产制造类困难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对有生产订单但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生产制造类企业,疫情结束后融资用于恢复扩大生产的,对其2020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其实际发生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部分,按50%给予财政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本条款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3.鼓励银行机构放大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将银行机构在疫情期间对贷款到期但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业务的规模,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区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
4.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在保余额、户数不低于2019年水平,对2020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提供续贷过桥资金支持。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担保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给予保费缓减免,减免保费视同营业收入计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考核。(责任单位:滨湖源泉担保公司、区财政局)
(二)减轻税费负担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生产经营活动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按上级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6.延期缴纳相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7.着力减轻房租负担。对承租区属国企所属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经认定,疫情防控期间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已通过其他政策享受租金减免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对于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已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入驻企业或团队实施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的,按照入驻企业或团队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实际应收租金且不超过2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每家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8.补贴商贸服务业企业房租。对受疫情防控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疫情防控提供保障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零售业企业、批发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1)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在本区租赁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开设的门店,单个门店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以下(含1000平方,下同)、1000平方至5000平方、5000平方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门店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租金补贴。(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在本区租赁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开设的门店,单个门店租赁面积在500平方以下、500平方至1000平方、1000平方至10000平方、10000平方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门店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租金补贴。(3)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在本区范围内租赁非国有资产类仓储用房的,仓储面积在5000平方以下、5000平方至10000平方、10000平方以上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加大稳岗力度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具体按市级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四)鼓励恢复生产
10.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对民营中小企业在包河区的投资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企业),鼓励其在疫情结束后加快项目建设和实物量投资,对在政策执行期启动投资且年度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当年投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克服疫情困难坚持技改投入的生产制造类企业、生产性服务类企业,政策执行期设备总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与省市区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局)
(五)优化营商环境
11.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进度。对符合《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包河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加快启动2019年度资金申报兑现工作,压缩兑现时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力争4月底前80%以上符合区级政策条款的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签订投资协议并已落户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凡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提前启动兑现程序。(责任单位:区政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投促中心、包河经开区等)
12.提供扶持援助。疫情期间积极帮助区内企业筹集防疫物资,落实疫情防控举措。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在2月9日前开工,影响合同履行的企业,区政府及相关区直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出具“疫情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协助企业解决法律纠纷。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指导企业做好信用修复申请工作,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等)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支持的企业需在包河区注册并持续经营,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2019年度在包河区有纳税记录;(2)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缴纳社保人数在5人以上。
(三)政策兑现方式,按照我区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方式,需经政策兑现审定小组审定,提交政府会议研究。
(四)本政策由区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